(试 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更多高素质会计专业人才,服务我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制定本申报评审条件(以下简称《条件》)。第二条 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树立“以用为本”理念,不唯学历、不唯资历,坚持标准、注重实践、突出业绩。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具有会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财务或会计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正高级会计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政治品德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3、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并担任高级会计师5年以上。
4、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任务。
第六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规定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台格”的,每次延期2年申报。
2、在职称考试中违纪爱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2年申报;在申报中弄虛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
3、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臼起延期3年申报;受党纪“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4年申报;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从解除处罚之日起延期6年申报。
三、评审条件
第七条 任职条件精通本专业理论知识,熟悉国内外财务、会计和相关专业知识和发展趋势,通晓本专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从事的专业领域有深入研究,并在财务、会计和相关专业工作某一领域具有独创性研究,有丰富财务、会计和相关专业工作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综合分析,具有解决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第八条 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主持大中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完成企业改组、改制和投融资等方面的工作,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主持企事业单位在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引导资源合理配置.优化企事业单位内部治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等方面创新体制机制改革,所取得的成果对改进本单位工作、提高效率做出突出贡献,对同行业宥重要的指导意义。
3、在主持企事业单位或相当规模的其他经济组织开展财务、会计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并形成一套系统、完整、可复制、可推广的财务、会计工作制度。
4、在会计中介机构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资产评估、管理咨询等项目10个以上,为企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为政府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5、在省级重大经济建设项目中,被聘担任经济顾问、财务咨询专家等,对项目论证、推进、验收等,提出创见性意见,并被采纳。
6、作为主要完成人起草地方性会计法规、全省施行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在行业颁布实行,并得到省级主管部门的高度认同。
7、从事会计研究工作,主持完成国家重点课题研究1项或省(部)级重点课题2项或市(厅)级重点课题3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重点课题研究2项或省(部)级重点课题3项或市(厅)级重点课题5项(以有关部门评审、鉴定、验收为准)。
8、因专业工作业绩显著,获省(部)级表彰,或入选省(部)级行业领軍人才称号。
第九条 学术水平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其中1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2、公开出版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3、主持完成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学术项目获省(部)级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4、主持撰写有高水平专项调查报告、财务分析报告或立项研究报告等4篇,其中2篇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釆纳并推广应用。
5、在县以下工作的,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其中1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或公开出版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本人撰写7万字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学术项目获省(部)级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第十条 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任高级会计师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王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奖1项。
2、获省(部)级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3、入选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同时被财政部聘为全国会计准则、制度及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建设咨询委员会咨询专家,并参与政策法规的调研起草工作,发挥重要作用。
4、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薯2部,本人撰写30万字以上;或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2篇;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被SCI或ESCI或BI收录2篇。
5、因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获国家表彰。
四、附 则
第十一条 本《条件》所称“学历(学位)”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学位)。第十二条 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不少于”的,均含本级或本量。
第十三条 本《条件》的“大中型企业”,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01]75号)规定为标准。
第十四条 本《条件》所称“论文”,如非特别说明,均指公开发表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和国际标准刊号(ISSN)学术期刊上的论文。
本《条件》所称“期刊”,是指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学术期刊并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论文发表必须为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本《条件》所称“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或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发布《CSSCI来源期刊目录》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本《条件》规定的著作、教材,除注明的外,是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
本《条件》规定的著作、报告3万字可折抵一篇论文,但折抵的论文不能超过1篇;在核心期刊增刊或专刊上发表的论文按一般期刊计算。
本《条件》所称“主要完成人”指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应排名前三位。
第十五条 本《条件》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