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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三级 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作者:管理员 日期:2018-03-14 14:22:34 来源:未知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设开放型、创新型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为我省开放型后发赶超战略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发展实际及实施经验,制定本任职条件(以下简称《条件》)。
    一、适用范围
    全省事业单位在编在册在岗的、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任职一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德,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和适应岗位工作要求的身体条件。
    2、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突出,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聘任到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4、符合国家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以及行业对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岗位基本任职条件规定的人员。
    三、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任职水平及业绩条件
    (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到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上岗位,任现职以来,能力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1、国家“863”计划重大项目负责人。
    2、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
    3、国家自然基金委员会创新研究群体学术带头人。
    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项目负责人。
    5、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负责人。
    6、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7、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
    8、“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9、李四光地质科学奖获得者。
    10、贵州省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11、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或一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第一)。
    12、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2项及以上获得者(个人排名第一)。
    1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第一)。
    14、国家教学成果奖特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前五),或一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第一)。
    15、直接训练或培训两年及以上的运动员,直接输送到国家队或国家队集训后一年内获得奥运会冠军、或获得奥运会集体项目前三名的国家级教练.
    16、以第一作者在《Nature》、《Science》杂志发表学术
    17、论文所获奖项不属于上列奖项,其奖项应是国家级其他专业技术类一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第一);或是国际协会专业技术类奖获得者(个人获奖或排名前二);或是国家级其他专业技术类集体奖获得者(个人获奖或排名前二)。
    (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到专业技术四级岗位10年及以上,或聘任到专业技术三级岗位5年及以上,任现职以来,能力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正常申报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到专业技术四级岗位5年及以上,或已聘任到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任现职以来,能力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二项者(不含第47点),可破格申报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1、国家“863”计划重点项目负责人。
    2、国家“973”计划项目二级子课题负责人。
    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
    4、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负责人或二级子课题负责人。
    5、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二级子课题负责人。
    6、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
    7、国家教学名师。
    8、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指导教师。
    9、中国青年科技奖、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获得者。
   10、2门及以上国家级精品课程第一负责人。
   11、水利部“5151”第一层次人选入选者。
   12、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称号获得者。
   13、中央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获得者(个人获奖或排名前二)。
   14、中华农业英才奖获得者(个人获奖)。
   15、中华农业科技奖一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第一)。
   16、国家宥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17、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18、“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19、香江学者计划入选者。
   20、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21、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22、中国专利奖金奖获得者(个人获奖)。
   23、在管理期内的贵州省核心专家。
   24、中国广播影视大奖获得者(个人获奖或排名前二)。
   25、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音乐金钟奖、全国美术展览奖、曲艺牡丹奖、书法兰亭奖、杂技金菊奖、摄影金像奖、民间文艺山花奖、电视金鹰奖、舞蹈荷花奖获得者(个人获奖或排名前二)。
    26、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获得者(个人获奖或排名前二)。
    27、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奖获得者(个人获奖)。
    28、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骏马奖获得者(个人获奖)。
    29、长江韬奋奖、范长江新闻奖、中国新闻奖获得者(个人获奖)。
    30、中国出版政府奖获得者(个人获奖或排名前二)。
    31、中国优秀图书奖、韬奋出版新人奖获得者(个人获奖)。
    32、南丁格尔奖奖章、白求恩奖章、国医大师、吴阶平医学奖、人民健康好卫士称号获得者。
    33、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获得者。
    34、国家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前五),或二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前二)。
    35、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等奖,或二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前二)。
    36、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前二)。
    37、中华医学科技奖、恩德思医学奖、华夏医学科技奖一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前二),2项及以上二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前二)。
    38、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国家星火奖一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前二)。
    39、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第一)。
    40、省级人民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获得獄个人排名前二),或2项及以上二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前二)。
    41、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个人文化艺术奖一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前二),或2项及以上二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前二)。
    42、直接训练或培训2年及以上的运动员,直接输送到国家队或国家队集训后4年内获得奥运会前三名、或获得奥运会集体项目前三名、或在奥运会项目上破世界纪录、或世界锦标(杯)赛冠军的国家级教练。
    43、以第一完成人获得6项及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并被开发转化,且转化以来每年销售收入4000万元以上。
    44、项目研究成果为中央政府或有关部委釆纳、推广应用,并产生重要影响者(第一完成人,并提供证明材料)。
    45、发明“国家一类新药”一种及以上,获国家新药证书。
    46、主持育成国家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动植物新品个及以上,并在全国大面积推广应用;或主持育成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并通过的动植物新品种6个及以上,并在全省大面积推广应用。
    47、专业技术水平在省内本行业本专业处于引领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杰出贡献,在国际、国内有较高知名度,是本省业内公认的领军人才(申报时须有不少于3名正高级同行专家联名推荐)。
    48、所获奖项不属于上列奖项,其奖项应是省(部)级其他专业技术类一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前二),或二等奖2项及以上获得者(个人排名第一);或是省(部)级其他专业技术类集体奖获得者(个人获奖或排名前二)。
    四、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任职水平及业绩条件
    (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到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任现职以来,能力业绩符合上述第三点笫(二)款所列条件之一者(不合第47点),可破格申报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到专业技术四级岗位5年及以上,任现职以来,能力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正常申报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1、国家“863”计划项目子课题负责人。
    2、国家“973”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
    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项目子课题负责人或重点研究项目负责人。
    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负责人。
    5、国家级精品课程第一负责人。
    6、卫生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7、国家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
    8、水利部“5151”第二层次人选入选者。
    9、享受贵州省人民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10、在管理期的贵州省省管专家。
    11、贵州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
    12、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获得者。
    13、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或二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前三),或三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第一)。
    14、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或二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前二),或三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第一)。
    15、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国家星火奖一等奖,或二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前二)。
    16、中华农业科技奖一等奖、或二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第一)。
    17、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及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获得者(个人获奖)。
    18、中国青年地质科技奖金锤奖,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个人获奖)。
    19、宋庆龄儿科医学奖、中医药国际贡献奖、李时珍医药创新奖获得者(个人获奖)。
    20、中华医学科技奖、恩德思医学奖、华夏医学科技奖一等奖,或二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第一),或2项三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第一)。
    21、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个人文化艺术奖一等奖,或二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前二),或三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第一)。
    22、省级人民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或二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前二),或三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第一)。
    23、中国生态贡献奖获得者(个人获奖)。
    24、国家教学成果奖二等奖获得者。
    25、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二等奖,或三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第一)。
    26、党委、政府行政部门地(厅)级专业技术类一等奖3项及以上获得者(个人排名第一)。
    27、直接训练或培训两年及以上的运动员,获得奥运会前八名、或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前三名、或集体项目奥运会前八名、或集体项目世界锦标(杯)赛冠军;或全运会2次冠军的国家级教练。
    28、以第一完成人获得4项及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并被开发转化,且转化以来每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29、主持完成3项及以上国家级或6项及以上省(部)级重大(重点)科学研究项目,并经省(部)级以上单位验收(结题)合格者。
    30、发明“国家二类新药”一种及以上,获国家新药证书。
    31、主持育成国家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动植物新品种1个及以上,并在全国大面积推广应用;或主持育成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并通过的动植物新品种3个及以上,并在全省大面积推广应用。
    32、理工农医科类以第一作者在SCI、EI、ISTP收录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0篇及以上;文科类以第一作者发表CSSCI,SSCI收录学术论文28篇及以上;交叉学科以第一作者在SCI、EI、ISTP收录源期刊,CSSCI、SSCI收录学术论文合计发表学术论文30篇及以上。
    33、专业技术水平造诣高,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在省内享有盛誉,是本省业内公认的一流人才(申报时须有不少于3名正高级同行专家联名推荐)。
    34、所获奖项不属于上列奖项,其奖项应是省(部)级其他专业技术类一等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获得者,或三等奖2项及以上获得者(个人排名前二)。
     五、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任职参考条件
获得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优秀新闻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等其他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表彰)之一者,在申报评议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时,可作为其岗位任职水平及业绩条件的参考条件。
    六、申报评议聘用工作
    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的申报评议聘用工作,按照《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聘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黔人通[2009】31号)执行。
    七、其它
    1、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定出台有关“贵州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任职条件”的政策规定自行废止。
    2.本《条件》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