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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admin 日期:2023-03-03 14:04:44 来源:未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强化竞争机制,打破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终生制,充分调动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共毕节市委关于决战扶贫、提速赶超、同步小康的决定》(毕党发〔2015〕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并设置有专业技术岗位的所有事业单位。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离,是指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评审或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取得的各类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即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推荐评审或考试时,不受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数额限制,可以申报评审或参加考试,而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需在按国家规定的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核定的数额内进行,有空缺岗位,通过竞争,择优上岗,按所聘任的专业技术岗位确定工资待遇。
第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第五条  实施评聘分离的目的,就是要把任职资格申报权交给个人,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权交给社会,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权交给单位,使专业技术职务向评审社会化、用人聘约化、管理法制化的方向发展,形成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的竞争机制,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符合我市各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要求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章  聘任原则

第六条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离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坚持职责、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以及公开、民主、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所设岗位的聘任,应在单位内进行公开竞争上岗,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任,经有关部门批准,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应实行政策公开、岗位公开、条件公开、程序公开、办法公开、结果公开。

第八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在编制部门确定的机构规格编制结构和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各级别结构比例内进行,坚持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任,以岗定酬,一岗一薪,岗变薪变,合同管理。

第九条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应明确岗位名称、职责、等级、任职资格等条件。岗位名称应简明规范,岗位等级与单位规格相适应,要严格专业技术各等级结构比例控制要求,坚持最高岗位、结构比例控制和编制限额,不得突破国家规定的总体控制目标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和明确岗位等级。

第十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的聘任、变动或晋升,均应在岗位空缺前提下进行,并进行岗位等级认定,岗位无空缺时,除政策性安置人员外,不得任命、聘任和公开招聘相应岗位类别或岗位等级的专业技术人员,严禁跨专业补充专业技术人员和超岗聘任。

第三章  聘任条件

第十一条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  具备所聘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业务能力。

第十三条  具有与所聘专业技术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四条  具备履行所聘专业技术岗位职责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聘用单位按照上述聘任条件,根据岗位目标的工作量、工作难度、工作性质和事业的发展需要等实际,制定具体的岗位聘任条件。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四、七、十、十二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我省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五、六、八、九、十一级岗位任职条件,按《贵州省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黔人通〔2007〕194号)、《贵州省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黔人通〔2008〕165号)和各行业指导意见执行,但晋升上一小级别的业绩材料,除符合直聘条件的外,均以近三年来工作实绩为准。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一、二、三级岗位任职条件按照原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贵州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聘用管理试行办法》(黔人通〔2009〕31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特设岗位的设置和聘任条件,按《关于调整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3〕8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十九条  制定竞聘上岗工作方案,组建聘任考核工作小组,考核小组由单位领导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工代表组成,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8日